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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对于房屋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,国务院终于作出回应

    信息发布者:陈小飞
    2016-12-22 14:13:13   转载

    个人住宅在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续费问题一直困扰着百姓,今年4月,浙江温州部分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,市民在办理交易时被告知土地续期需几十万手续费,引起社会一片哗然。2016年11月27日,国务院发布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》(一下简称《意见》),《意见》第十项“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”中明确提出:“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,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。” 该意见的出台,进一步打消了居民对宅地使用权到期续费问题的担忧,为居民的私有合法房产提供“保护伞”,另一方面,此意见表明中央对公民私有财产持积极保护的态度,也为未来相关立法提供方向。

    《物权法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:“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,自动续期。”续期的具体内容物权法却没作出具体的规定,续期是否需要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问题在社会各界一直存在争议。

    观点一:不续费

    曾参与《物权法》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则认为,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,民众的使用权应该“无条件自动顺延”,对于那种坚持“民众使用国家土地就应该交钱”的观点,其核心缺陷是依据传统私权理论来理解国家土地所有权,这一点不符合中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立法基础。

    观点二:交部分

    住建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表示,一些历史遗留地区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地方,在过渡期期间内可借鉴深圳的做法,深圳沿用《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》对到期房屋业主收取基准地价的35%。由于前期已经在土地招拍挂环节收取了70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费,之后或许应该象征性地续费,但不应该以现在的市场价来估算。

    观点三:年租制

   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严金明表示,未来可以借鉴英国、香港等地的做法,采用适当有偿的方式,甚至可以与房地产税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进行。这个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民众的承受能力,特别是低收入民众。比如:设立“年租制”,70年产权到期后,按年支付一定数额的地租,对中低收入人群进行不同层次的地租减免,以不增加中低收入民众的经济负担。

    此外,《意见》第八项“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”中指出:“完善土地、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,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,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,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。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,完善国家补偿制度,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、形式和标准,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。”该项内容表明国务院极度关切公民房屋拆迁问题,针对社会中出现的扩大公共利益范围征收居民房屋土地、征收补偿费不合理等现象做出明确回应。

     当然,对该《意见》的出台不宜过度解读,涉及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,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,国务院和地方人大都无权就此立法,但根据《意见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来看,居民对个人住宅在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续费问题尚可服上一颗“定心丸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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